本刊手记
反传销头条网讯:据《中国工商报》消息,业内某拿牌企业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销售产品,于2017年12月27日,被执法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5480045元,并处罚款25万元。
微信小编根据《中国工商报》提供的关键信息,如保健品公司、1998年成立、2007年获牌等,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对比发现,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疑似只有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
近几年来,由于直销法规制度的滞后性,限制了中国直销企业的发展,不少业内人士曾多次呼吁“取消直销产品范围审批限制”,要求放开直销产品品类限制,由市场进行调节。
此次这家企业因为超过直销产品范围经营被罚,再次激起业内相似声音,不少人认为,因为此事被罚,对企业来讲是不公平的。
不过在当下,相关法律和政策未作出调整前,小编认为,直销企业仍然应当严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守法经营。
案情简介
某保健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2007年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资格。
2016年1月,当事人在河南区域通过其直销员以直销方式销售直销产品和9种非直销产品(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根据销售给其河南区域直销员上述9种非直销产品(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总金额按当事人现行的计酬方式计算出每月直销员的劳务报酬,通过当事人华东销售分公司向其河南区域直销员开具上述9种非直销产品(预包装食品)的销售发票,并配送产品、发放劳务报酬、代缴相关税款。
截至被查处,当事人在河南区域超出直销产品范围销售上述9种非直销产品(预包装食品)获得的违法收入共计5480045.22元。
执法部门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的规定,属于违反相关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
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消除危害性后果,对自身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其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7年12月27日,执法部门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480045元,并处罚款25万元。△来源:中国工商报。